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刘智斌发布时间:2019-09-09浏览次数:1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及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认定依据

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认定标准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的、客观的认定。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①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属于特殊群体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或符合其它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5倍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低于1.8倍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由于学费高额(学费每年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亲、配偶、子女及本人)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单亲家庭、父母离异、突发自然灾害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困难学生。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

三、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4.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合格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表》、《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学院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作为认定工作主要负责人,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若在认定工作各环节中,存在违规操作,严格进行问责。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的9月份为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期。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突发性的实际情况,其他时间突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散认定。当学年集中认定和分散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一学年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申请资助的资格。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前全面、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需到辅导员处申领或从校园网下载《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部分有视力障碍的学生可由监护人填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需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给本学院辅导员。

3.学校认定。学院辅导员收集、汇总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若推选出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时,在评议其本人情况时,其应当回避,回避情况须予以记录。民主评议材料请学院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三年。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各档次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4.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汇总表》,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5.建档备案。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各学院将本学年集中认定《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汇总表》文本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将终审的本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谈话、电话、信函索证、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预科生、研究生参照执行。

七、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海洋学[2010]360号)同时废止。

   八、本认定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上海海洋大学

                                                 201999